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公示表
发布时间: 2021-09-07 浏览次数: 1096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公示表
                                       
公示期: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3日
序号姓名参加工作时间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实际情况
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
1孙俐2012年7月22
2张燕2003年7月112
3张清1989年7月252
4张华2004年7月102
5张丽丽2008年7月62
6王焕2012年7月22
7石琳筠2010年7月42
8王荣梅1994年7月202
9王岚2010年7月42
10于京京2008年8月61
11刘玲2004年7月102
12庄淑梅2002年7月122
13庞运夺2010年7月42
14高立硕2008年7月62
15闫贵明2002年7月122
16梁慧敏2010年7月42
17魏娜2009年7月52
18臧红秀2004年9月100
19卢琦2009年8月51
20曹永军2006年7月82
21杨睿博2014年7月02
22董昕1999年7月152
23赵珊2005年7月92
24陈慧2001年7月132
25陈美芳2009年7月52
26景建玲2010年7月42
27曹晓娜2010年7月42
28从继妍2012年7月22
29郑红2014年7月02
30姜男2013年7月12
31姜贺2011年7月32
32周子琦2011年7月32
33王跃1993年7月1724
34徐萧洪2002年7月642931
35苏超2011年7月32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职工档案和参保缴费信息,现对以上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工作时间的年限以及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公示期
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3日(7天)。
二、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部门:人事处
电话:022-833367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
2.反映情况要求实事求是,真实、具体,电话及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